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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03       发布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强化技术创新服务和管理。结合我委工作职能,对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修订本《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形式和程序,对创新活动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其主要性能或功能、技术水平和成熟度、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和实用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服务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对完善技术工艺水平,提高产品实用性和产业化进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产品。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工艺改造、新设计构思研制的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根据企业在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取得各种新的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或者在原有技术上改进与革新。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多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综合管理、服务、指导和组织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经信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具体实施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以企业为主体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创新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企业要求组织鉴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重点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如需要,可对完善技术工艺水平,提高产品实用性和产业化进程提出合理建议,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为产品定型、投产、技术推广应用、交易转让以及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及获得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功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评价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适用性及市场前景。 
    (四)评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生态效益)。 
    (五)提出改进完善工艺水平和产业化进程等建议。 
    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功能)先进,技术先进实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四)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要求。 
    (五)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提交以下鉴定资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表》(附后) 
   (二) 鉴定材料:  
   1、项目任务(或合同)书  
    2、工作总结报告  
   3、技术总结报告  
   4、工艺总结报告  
   5、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6、生产图纸及设计文件 
   7、产品技术标准说明(国标、行标、企标) 
   8、产品性能(功能)检测和质量检验报告  
   9、省级以上有关单位近期(六个月内)出具的有效查新报告 
  10、用户使用报告(不少于二个单位) 
  11、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需要说明的,需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附后)。鉴定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二条 鉴定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鉴定方式(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合同鉴定)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 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信委核发统一制定的《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并定期面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以企业为主体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创新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将鉴定申请和鉴定材料报送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和机构主持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和鉴定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明确鉴定方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会议规模、鉴定委员会成员、时间安排及会议地点。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四)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鉴定材料加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意见章,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组成要求: 
鉴定委员会委员由组织单位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专家和经济专业或工程技术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三)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至15人,原则上为单数。鉴定委员会中,应有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参加。 
    (四)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会,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五)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八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川经贸〔1999〕科技229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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