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专项政策解读
“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专项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及《泰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激发泰州市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泰州技术市场快速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充分发挥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作用,泰州市政府出台了《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专项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专项政策改变了以往科技政策以项目后补助为主的形式,实现“以奖代补”,激发各方技术交易主体的积极性,极大提升了政策杠杆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并创新性地与网上技术交易模式直接打通,充分发挥了网上技术市场平台的作用。该项政策对泰州市技术市场发展及科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具有重大意义。以下将为大家对该项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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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专项奖励政策奖励对象有哪些类型?
根据《实施办法》,以下类型的企业或人员属于平台专项奖励政策的奖励对象:
A. 税收归属泰州市的企业;
B. 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
C. 企业科技专员;
D. 高校院所科技专员。
平台专项奖励获取的条件有哪些?
A. 根据《实施办法》,申报专项奖励的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B. 技术引进方必须是税收归属泰州市的企业。
C. 通过平台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或企业科技专员需提前到平台备案、挂靠。【技术经纪挂靠】 【企业科技专员挂靠】
D. 通过平台促成院所与税收归属泰州市的企业达成技术交易的院所科技专员,需提前到平台备案、挂靠。【院所科技专员挂靠】
E. 技术交易必须通过平台交易系统履行完成。【了解交易系统】
哪些类型的技术交易不计入专项奖励范畴?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有如下技术交易类型将无法获得专项奖励:
A.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货品价值不计入技术交易奖励范畴。
B. 企业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研究开发项目、电子商务系统的研究开发项目,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图案、花样或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简单改型、工艺变更以及主材料配方调整等项目,不计入专项奖励范畴。
关于专项政策实施的区域范围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泰科易平台为泰州市(包括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提供技术交易服务,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及高校院所科技专员同标准奖励。
关于专项政策奖励额度的规定
A. 凡税收归属泰州市的企业,通过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交易,按照企业类创新券奖励办法执行,且A券类企业奖励五万元创新券。
B. 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或企业科技专员通过平台促成交易,按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万元。
C. 院所科技专员通过平台促成交易,按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万元。
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专项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泰科易——泰州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泰州技术市场快速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及《泰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是指通过平台成交,且交易金额履约完成。
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货品价值不计入技术交易奖励范畴。
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一般不包括企业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研究开发项目和电子商务系统的研究开发项目,不包括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图案、花样或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简单改型、工艺变更以及主材料配方调整等项目。
第二条 平台成交项目的专项奖励资金从市创新券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凡税收归属泰州市的企业,通过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交易,按照企业类创新券奖励办法执行,且A券类企业奖励五万元创新券。
第四条 按每年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平台运营商(科易网),具体标准按照双方合同执行。
第五条 凡帮助税收归属泰州市的企业在平台实现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或企业科技专员,按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平台与泰州市区域内企业技术交易的成交项目,按交易额的1%给予高校院所科技专员,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按每年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安排平台工作经费和经纪人、科技专员队伍的培训及管理经费。
第八条 本专项奖励资金的兑现按照泰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规定的兑现程序与要求办理。
第九条 所有申领专项奖励的主体均纳入泰州市科技诚信系统管理。
第十条 平台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提供技术交易服务,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及高校院所科技专员同标准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