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6-09-30 浏览人数:4222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现将《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组建方案(送审稿)》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6年10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条财处。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条财处
成都市锦江区学道街39号 邮编:6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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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
组建方案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精神,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同时,为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部支持,设立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和《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川府发〔2015〕49号),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形成以下建议方案:
一、组建背景
(一)组建目的。2015年,中央把四川列为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对我省全面改革创新,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有效破解创新驱动发展瓶颈制约,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加快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此背景之下,设立引导基金,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支持,带动社会资本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组建依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提出,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015年11月17日中国**四川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设立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二、组建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用财政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引导基金,对引导基金进行充分放大。坚持市场化运行机制,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规律运作。
创新机制,有序发展。探索有区别的决策机制以及管理运行与监督体系,建立基金公司、管理机构与托管银行相互支撑又相互制衡的运行体系,确保有序运行与持续健康发展。
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充分发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资源归集和辨别能力,同时利用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社会募资能力和基金运营管理能力,形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格局。
完善风控,防范风险。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与风控体系,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防范、控制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坚持完善风险评估制度,严格审查募资及投资风险;坚持规范运作,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同时,引导基金将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机制防范经营风险。
三、引导基金规模及资金募集
拟设立引导基金规模为20亿元,出资采取承诺制,分期募集,具体出资和募集方案如下:
(一)科技厅、财政厅或其指定机构出资2亿元;
(二)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5亿元;
(三)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指定机构出资1亿元;
(四)中信资本拟出资8亿元;
(五)四川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发展管理公司)向社会募集4亿元。
引导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组织结构
(一)受托管理机构。科技厅、财政厅委托发展管理公司作为省财政出资人代表,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权益。
(二)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设立,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注册,由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资金托管于有资质的商业银行,优先托管于参与引导基金出资的商业银行。
(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由发展管理公司与引导基金出资人协商选择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开展市场化募集与投资业务,组织项目挖掘、筛选、投资及退出等事宜。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经营结果负责。
五、引导基金结构及经营
引导基金不设优先级,施行平行结构,同股同权。
引导基金对成果转化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六、激励措施
(一)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收益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让度和激励。
(二)省财政出资收益按《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可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出资人进行激励。
七、投资规划
(一)投资范围。依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相关规定,引导基金拟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企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以及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的科技成果等,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
(二)投资阶段。可投资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阶段非上市科技型企业。
(三)投资区域。主要投资于四川省内企业,包括四川省内企业在省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境内外企业在四川省内投资的企业或项目。重点投资于四川国家全面改革创新试验区中成德绵核心区域内的企业。
(四)建立政基联动机制。科技厅对各类科技计划形成的科技成果重点向引导基金推荐,对引导基金投资的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产业化研发计划支持;同时,积极帮助引导基金做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入库工作,做好投资项目储备。
(五)建立投贷联盟。引导基金出资人中的金融机构应积极对基金所投项目跟进贷款,所投项目同时推荐给省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盈创动力等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推荐给科技支行、科技担保、科技小贷,实现投、贷、担紧密结合。
八、风险防范
(一)建立合规性审查制度。对引导基金项目投资建立合规性审查制度,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定期进行事后合规性审查,切实防范政策性风险的发生;对基金管理机构违反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及约定,科技厅、财政厅有权要求予以整改或退出财政出资。合规性审查制度在出资协议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二)建立相互制衡机制。严格执行出资、管理和托管分离制衡制度。科技厅、财政厅对引导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履行监督权、考核权,积极协调相关扶持政策和项目资源;受托管理机构依照《委托管理协议》对引导基金进行受托管理;托管银行依照《托管协议》保管和核算引导基金资产,对其运用的合规性及安全性负责。
(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坚持完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规范运作,以防范经营风险;坚持分散投资、组合投资,设定单个项目最高投资比例,以防范投资风险;坚持强化任职条件、责任追究以及经济赔偿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约束,以防范道德风险。
(四)建立外部监管机制。审计部门、证监部门以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相关法规和职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省财政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分别按规定向省政府、监管部门、投资人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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